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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机构职能 > 机关行政部门 > 财政局 >

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预算、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财政、财务、经营、会计管理法规和制度;制定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  
(二)编制全师中长期财务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草案,提出师实施调控和综合平衡财务收支的建议,执行批准的财务预算;编制全师财务决算。
(三)参与宏观经济的决策和管理,参与投资、劳动工资、经贸、科教、住房、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改革;负责师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分配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改资金管理及全师各种专项资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四)管理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股份制企业,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及会计核算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指导纳税单位依法纳税,指导招商引资等企业的税收返还工作,协调与税务、金融等部门的工作关系。
(五)负责组织师本级预算收入的收缴;管理师本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办理和监督中央财政拨款和本级财务支出;监督执行全师统一的财政、财务开支标准、费用定额和总预算会计制度、单位预算会计制度。
(六)负责监督国家财税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对师属各单位财务监督大检查,及时反馈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重大违反财政纪律的案件。负责指导全师会计工作,负责师属会计人员资格认证、教育培训、业务交流及相关会计事务管理。
(七)管理师公共支出及民兵事业费支出;管理师社会保障支出,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管理师经济建设支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对经济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师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以及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对师会计核算中心、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工程造价审核中心(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管理。
(九)承办师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