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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办发〔2010〕48号关于印发农九师有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时间:2015-09-06 11:05:13阅览人数:

各团场,师机关各部门,师直各单位:
《农九师有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经2010年8月9日师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
 
 
农九师有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师财务有偿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根据《农九师党委、农九师关于“三重一大”事项的规定(试行)》(师党发〔2007〕1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财务有偿资金是师财务按照师党委、师的决定,利用财政资金拨付的间歇安排的,主要用于解决团场、师直企事业单位发展过程中临时资金不足和短期内使用;不得用于计划外基本建设,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性支出,不得用于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投机性项目,不得借给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有偿资金使用的规模要从严控制,管理和使用坚持“拾遗补缺、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师财务局负责师财务有偿资金的管理、资金拨付和按时收回,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申请使用师财务有偿资金的推荐,会同财务局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并对单位使用有偿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
第四条 使用师财务有偿资金,严格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借款利息收取占用费。期内月费率适当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逾期的比照银行加收滞纳金的办法加收占用费。师财务局必须按合同要求及时、足额收取占用费。
第五条 有偿资金的借款期限一般为半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年;师党委、师决定的事项除外。
第六条 有偿资金使用额度,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分管师领导签署意见,经师同意后,及时与师财务局签订有偿资金借款合同。
第七条 师财务局对合同生效的有偿资金借款,应及时办理借款手续;对到期借款,应督促借款单位按时、足额归还;对逾期借款,一般不得办理延期还款手续。按照“不还不贷”的办法,各借款单位要增强还款意识,在借款到期前三个月内着手筹措落实还款资金,确保按期足额还款。师直预算单位的逾期借款,由师财务局抵扣单位预算拨款;团场的逾期借款,由师财务局从预算中扣还。师财务局作相应的账务处理。对还款确实困难的单位,可以实行“还一借一”的办法。
第三章 使用有偿资金的申请
第八条 申请使用有偿资金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的国有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第九条 申请使用有偿资金的企事业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近三个月财务报表;
(三)使用有偿资金申请书;
(四)单位法人按期还款保证书;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有偿资金的申报、审核审批及防护措施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师财务局对各企事业单位上报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制订还款计划向财务局推荐。
第十一条 师财务局根据主管部门的推荐和审核后的企事业单位还款计划,经分管师领导审查签署意见,报师长同意签字后及时拨付有偿资金。
第十二条 师财务局对师直企事业单位投放的借款资金,单位必须有明确的到期还本付息的承诺;师财务局应对占用有偿资金额度大的单位实施财务监管,并对其银行账号和货币资金的使用实施监控,否则不予办理借款。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师财务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借款单位的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资金用于合同规定的事项。由于政策或市场行情等变化而不得不改变借款用途时,必须事先向师财务局提出申请,经师认可后,再按变更事项、用途使用资金。
第十四条 对于挪用有偿资金或不能按期还款的企事业单位,师将按照挪用有偿资金或不能按期还款的月数,按每增加1个月递增5%的比例,扣单位负责人年薪工资,直至扣完年薪工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师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九师有偿资金借款申请书
 
 
 
 
 
九师有偿资金借款申请书
         年    月    日
 

单 位 名 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年、季度借款计划   已借金额  
申请借款金额(大写)   借款期限  
借 款 用 途  
还 款 计 划  
借款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财务局审核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分管师领导审查意见  
师长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