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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九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时间:2015-09-09 18:15:40阅览人数:

关于印发《第九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师发[2015]27号

各团场,师机关有关部门,师直属各单位:
    经师同意,现将《第九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九师办公室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九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一、财政资金拨付
     (一)师本级预算单位由财政预算安排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即由师财务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承包商、供应商和劳务提供者。建设单位管理费以及不适宜直接支付的零星支出,由财政授权支付建设单位。
     直接支付的范围包括: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2.设备投资;3.待摊投资中: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招投标费、代建费、监理费、中介机构审计费、质检费及其他可直接支付的费用。
     首次申请支付资金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以下项目资料:1.立项批复;2.中标通知书;3.施工许可证;4,施工预算;5.施工合同;6.监理合同;7.购销合同;8.监理审核的施工进度。
     项目资金直接支付时,由建设单位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并填写《第九师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经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签字后,由财务局国库支付中心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
     质保金、项目管理费、日常零星支出和紧急支出等,由建设单位提出使用计划,并填写《第九师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签字后,由财务局国库支付中心,将资金授权支付到建设单位零余额账户。
工程款最多支付到80%(师发[2013]38号文件规定)停拨,尾款20%在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执竣工决算书、审计局或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审计(评审)报告,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给予支付。
     (二)团场由财政预算安排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实行实拨方式,每个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资金由师财务局分2次拨付项目所属的团场,再由团场按照集中支付的管理规定进行支付。
     第一次,项目开工时,团场执签字完备的“第九师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附项目开工报告、中标通知书(采购通知书)、项目合同、施工预算等资料到师财务局申请拨款,财务局审核拨付财政资金的80%。
     第二次,工程竣工后,团场执“第九师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师审计局或师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报告到财务局申领其余20%资金。
团场应按合同规定和工程建设进度及时支付资金,不得占压应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建设资金,其中财政资金支付进度不得低于工程进度。
     (三)师财务局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资料后,对本级预算单位直接支付的财政资金应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对团场实拨工程款应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
     二、监督检查
     1.财政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除依照国家及兵团有关规定经师批准不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均必须依照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招标,否则不予支付资金。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按规定必须通过政府采购的项目(含货物、工程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未经政府采购的,不予支付资金。
     2.为确保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支付,施工单位的名称和银行帐户必须与工程招投标时中标单位的名称相一致。
     3.师财务局建立基本建设月报表制度,分项目全面反映工程进度、资金支付情况。
     4.建设单位在申请拨款时,要严格按规定如实进行申报,项目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建设单位的各项请款,对申报不实的,财务局应当责令其重新申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申报单位负责。
     5.师财务、发改、建设及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要不少于二次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拨付、使用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建设项目可随时抽查。检查的内容包括:项目单位遵守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情况、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基本建设专户资金余额与建设项目资金结存数是否相符等。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6.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造成投资缺口、资金损失的,师财务局应当缓拨或者停拨资金,并及时报请师责令其改正,直至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第九师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
     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uploadfile/2015/0909/2015090906124983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