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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分所得税试点政策

作者:时间:2015-12-04 13:27:54阅览人数:

     为了更大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经济发展新的驱动力,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11月3日公布了《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将原仅限于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四项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
     这四项所得税政策分别是: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关于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在通知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一是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方面,《通知》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是在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方面,《通知》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在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方面,《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是在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方面,《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杨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