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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促进九师职工子女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师办发〔2015〕62号】

作者:时间:2016-08-17 12:12:01阅览人数:

 师办发〔2015〕62号
 

各团场,师机关各部门,师直属各单位:
       《关于促进九师职工子女就业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第五次师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九师办公室
                                                                                                       2015年10月8日
 
 

 

关于促进九师职工子女就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师党委六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师职工子女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兵团“稳定器、大熔炉、示范区”作用,现结合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职工子女是指具有师常住户口,在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第二章  就业途径 

       第三条  根据团场土地资源承载能力和单位上年度自然减员情况,自行确定本团场当年招录农业一线职工人数,以改善职工队伍年龄结构。
       第四条  根据团场资源特色和市场需求,进一步挖掘农业内部就业潜力,大力发展设施农业、牧业、林果业和园艺业等特色产业,促进职工子女就业。
       第五条  根据企业用工需求,积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加大师、团工业企业吸纳职工子女就业的力度。
       第六条  围绕师城镇化建设,加快发展现代物流、金融保险、交通运输、家政服务、养老托幼、农业观光、旅游休闲等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扩大就业规模。
       第七条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有条件的团场或企业,要利用闲置资源开辟创业园区,搭建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同时为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具备基本创业条件的职工子女提供免费培训和小额担保贷款支持,激发全民创业活力,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第八条  充分发挥师民兵轮训备勤连培训基地的作用,每年招录不少于70名未就业职工子女培训,服务期满后可优先推荐到团场和工业企业就业。
第九条  大力开展技能培训,提高转移就业能力,积极开展劳务输出,切实做好师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第三章  政策措施 

       第十条  适度放宽团场职工招录年龄,对能够满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15年条件的,男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女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职工子女(此招录年龄执行时间为2015年至2017年),经培训考试合格,择优录取。录取后实行实名制管理(必须长期在团场居住和从事本岗位工作)。
       第十一条 各团场招录农业一线职工时,应根据本团的实际,统筹考虑其他行业岗位的职工。对符合招录条件的职工子女,要优先考虑退役士兵、师民兵轮训备勤连结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零就业家庭、大龄青年等。
       第十二条 师范围内的各类工业企业新招录我师职工子女,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范围:对工业企业新招录的在师、团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职工子女。“新招录”是指在招用前一年内在该企业未有就业经历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
       2.补贴标准和期限: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的50%给予3年的养老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第十三条 对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师职工子女从事并申报灵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依据师劳社发电〔2013〕36号执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第十四条 对有创业愿望、创业技能而缺乏创业资金的职工子女,提供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贷款期限2年。对新招录从事设施牧业就业的职工子女,提供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贷款期限2年。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且职工人数3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高污染、高耗能的企业除外)以及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当年新招录的我师未就业职工子女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企业实际招录人数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期内按规定给予50%的贴息。贴息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十五条 职工子女在师范围内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自愿选择职业工种技能培训或参加所在团场职工培训中心统一组织的职工技能培训的,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鼓励有创业愿望的职工子女免费参加创业培训。
       第十六条 鼓励团场推介职工子女就业,实现稳定就业1年以上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团场职业介绍补贴150元/人;各团场、师朝阳新区管委会成功推介职工子女到师民兵轮训备勤连服务期满后,给予单位职业介绍补贴150元/人。所需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十七条 充分利用好兵团“双五千”政策。按照兵团每年“双五千”招收计划,认真做好职工子女招录工作。“十三五”期间积极向兵团争取扩大招收本地职工子女比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各团场、师直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促进职工子女就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职工子女就业工作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团场要成立促进职工子女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掌握团场未就业职工子女的基本情况、就业意愿、就业状况等,准确、及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师直企业及工业园区要摸清本企业(园区)用工需求、岗位需求情况,及时发布用工信息。在师就业和职业培训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落实政策措施,统筹协调促进职工子女就业工作。
       第十九条 全面提升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探索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新形式和新途径,加大对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的支持,增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要按照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人员登记制度、免费就业服务制度、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制度、基层平台就业服务制度、失业预警预报制度,实现服务功能多元化、服务方式人性化、服务队伍专业化、服务手段信息化。
       第二十条 加大宣传,注重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舆论宣传主渠道作用,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就业方针。通过树立典型,积极引导和鼓励职工子女走就业创业的增收之路,努力营造转移就业创业的社会舆论氛围,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增强职工子女到二、三产业就业和自主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