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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篇

作者: 国家知识产权局时间:2018-10-16 02:59:42阅览人数:

 

问:如何理解“该外观设计是针对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而作出的”这一要求?

  在判断该外观设计是否是针对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而作出时,由于不考虑形状要素,所以任何二维产品的外观设计均可认为是针对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而作出的。

  问:如何理解“该外观设计主要起标识作用”这一要求?

  主要起标识作用,是指所述外观设计的主要用途在于使公众识别所涉及的产品、服务的来源等。外观设计对于所使用的产品来说是否主要起标识作用,要结合产品具体分析。

  对于平面印刷品,针对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结合所作出的设计仅由商标、标识、产品名称、厂家名称及地址等图案和文字信息构成,并且不含有明显的装饰性 图案的,应认定该外观设计主要起标识作用。

  需要说明的是,壁纸、纺织品这两类产品,虽然也是平面产品,但是对于这两类产品而言,图案、色彩或者是二者的结合所作出的设计,通常不是“主要起标识作用”,因此这些设计不在被排除的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