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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核发(变更) (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主要负责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责任主体 第九师生态环境局 责任处(科)室 第九师生态环境局
法定期限 20 (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1 ( 工作日 )
办理地点 额敏县第九师绿翔大厦9楼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10时-14时、下午15时30分-19时30分(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上午10时-14时、下午16时-20时(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 0901-3341943 监督投诉电话 0901-3341273
备注
  • 受理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材料
  • 办事流程
  • 收费情况
  • 法定依据
  • 附件及常见问题
  • 受理条件

    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核发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受理。

    数量限制

  • 申请材料

    1、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2、承诺书 原件(1份)。

  • 办理流程

    1、受理;2、审查;3、决定;4、制证;5、送达。

  • 收费情况

  • 法定依据

    设立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依据文号 2018年修订 条款号 第十九条 颁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16-01-01 条款内容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设立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依据文号 2017年修正 条款号 第二十一条 颁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08-06-01 条款内容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设立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依据文号 2014年修订 条款号 第四十五条 颁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15-01-01 条款内容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设立依据4 法律法规名称 国务院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依据文号 国办发[2016]81号 条款号 第三点 颁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实施日期 2016-11-10 条款内容 三、规范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 (六)制定排污许可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依法制订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考虑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确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类别。对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内的不同类型企事业单位,按照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以及环境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行业或企事业单位,简化排污许可内容和相应的自行监测、台账管理等要求。 (七)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报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环境保护部门对符合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应及时核发排污许可证,对存在疑问的开展现场核查。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五年。上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监督抽查,有权依法撤销下级环境保护部门作出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程序、排污许可证样式、信息编码和平台接口标准、相关数据格式要求等。各地区现有排污许可证及其管理要按国家统一要求及时进行规范。 (八)合理确定许可内容。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事项,载明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等,依法合理确定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排放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地方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企事业单位有更加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 (九)分步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纳入其他污染物。按行业分步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率先对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2017年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设立依据5 法律法规名称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依据文号 2018年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条款号 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颁布机关 环境保护部 实施日期 2018-01-10 条款内容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附件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