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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师特困供养人员认定标准

作者:时间:2019-03-29 16:48:11阅览人数:

一、资格认定
户籍在师辖区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
履行义务能力。
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界定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四)九师规定的其他情形。
2.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师民政部门制定,须低于低保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
3.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五)兵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自理能力评估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一)自主吃饭;
(二)自主穿衣;
(三)自主上下床;
(四)自主如厕;
(五)室内自主行走;
(六)自主洗澡。
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四、政策衔接
1.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
2.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五、认定程序
   (一)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社区(连队)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2.本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
    3.本人赡养、抚养、扶养人情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人基本情况书面声明;
    3.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证明材料。
   (二)审核。各单位民政部门应自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在连队(社区)协助下入户调查,填写《入户调查表》,并通过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连队(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填写《九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表》,同申请资料、《入户调查表》、公示情况一同报师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师民政部门全面审查各单位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告知各单位,在申请人所在连队(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终止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社区(连队)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各单位团场民政部门审核并报师民
政部门核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认定工作时间紧、难度大,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要及时向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认定标准。各单位要严格按特困人员的认定标准,对原有的“三无”人员和申报的特困供养人员进行梳理,确保认定精准,杜绝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三)做好资料报送和建档工作。要加强特困人员的档案管理,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详细的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申请上报时需上报《九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表》、《九师特困人员供养认定入户调查表》、《家庭经济状况授权调查声明书》、《九师特困人员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