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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残疾评定标准

作者:时间:2019-05-19 16:40:02阅览人数: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一级盲<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0.05-0.1  
二级低视力≥0.1-<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
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