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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残疾的评定标准

作者:时间:2019-05-19 17:33:04阅览人数:

 肢体残疾标准

     1.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
  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先天性截肢、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
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四个等级。
 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双小腿缺失;
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单小腿缺失;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强(僵)直;
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单侧拇指全缺失;
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注》:下列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相差小于5cm。
 4.小于70度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侧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