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兵团党委、兵团批准的《第九师机构改革方案》(新兵党厅字(2019[75号])和九师党委办公室印发的《关于〈第九师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师党办发[2019]4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第九师行政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兵团党委、师党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兵团有关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燃气等建设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发展战略、改革方案和中长期规划年度建设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公厕、垃圾中转站等环卫设施的建设、管理;负责主干道的清扫保洁和生活、工程渣土、建筑废弃物的排放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
(三)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路灯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依法承办市政基础设施占用、挖掘审批和排水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四)负责城市广场、水域(河道)、园林绿地的建设管理及城市规划区绿化工作,依法承办园林绿地占用和树木砍伐、移植审批工作。
(五)负责城市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依法承办经营资质审批工作。
(六)负责户外广告和城市亮化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的有偿使用和相关有偿服务的管理工作。
(八)拟定相关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规范性文件;负责相关科技项目的引进和创新工作。
(九)贯彻执行兵团对九师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相关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城市管理相关行政处罚细则,并组织实施。
(十)领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在城市规划区内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2.城市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对环境污染危害较小,通过直观判断即可认定的,或者实施次处罚即可纠正的,或依法可以使用筒易程序实施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7.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占用道路施工等侵占道路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危害损害城市市政设施、公共交通设施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9.兵团授权的行使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十一)负责办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投诉、应诉和行政复议;查处执法人员违纪行为,对处罚不当的和应受理而未受理的行为作出改正和直接查处。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计年报汇总工作等。
(十三)承办师党委、师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笫九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编制4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为实行大科室制和扁平化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设内设机构。
第五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笫九师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第九师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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