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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机构职能 > 机关行政部门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建设、环保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师建设、环保工作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管理师直范围内的建设、环保工作以及各团场小城镇的建设、环保工作;负责师直范围内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重点区域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师直范围内环境监察工作。
(三)规范九师建筑市场;监督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各类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建设科技推广与应用工作。
(四)负责全师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或设计方案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监督管理全师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
(五)负责九师住房制度改革及团场的危旧住房改造工作;负责全师的住宅、产权产籍和房地产的行业管理;指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组织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
(六)负责全师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
(七)组织、协调全师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执行检查。
(八)组织九师科技发展、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环境标志认证;指导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九)负责九师防震减灾的具体工作(震后灾情的速报、地震灾害的调查及损失评估)及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编制九师防震减灾规划预案及修订工作。
(十)负责各团场驻师直各单位建设环保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