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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

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兵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师市生态环境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对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协调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履行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负责师市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落实国家和兵团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师市总量控制计划并实施,监督检查辖区内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提出生态环境领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核准师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拟订师市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团场(镇)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

负责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师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监督师市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兵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国家和兵团规定,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组织拟订并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拟订师市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师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考核、

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师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师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师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协调组织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

负责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制度,根据授权对师市各有关部门、园区、团场(镇)、企业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和兵团生态环境工作要求情况进行监察问责。组织协调师市各有关部门、园区、团场(镇)、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