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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自治区及兵团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九师民政工作发展规划、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九师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查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未经登记而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九师优抚对象和军人优抚及拥军优属、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师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负责九师军队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志愿兵)的接受安置工作。承担师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九师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九师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

 

(五)负责九师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和规划工作;贯彻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各项政策;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六)负责九师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救济工作和九师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工作。

 

(七)负责九师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划工作;负责行政区划名称及其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和勘界等工作。承担九师地名委员会日常工作。

 

(八)负责农师直属和驻外单位民政工作对象的统计、低保、抚恤和临时救济的发放工作。

 

(十)负责九师基层政权建设指导工作,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工作,指导村(居)务公开工作。承担九师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九师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局属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师党委、师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