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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机构职能 > 机关行政部门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按照兵团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提出的工作目标,在师党委、农九师领导下,研究提出农九师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按照兵团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师卫生资源,拟定团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农九师重点医学科学研究、医学教育和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医药卫生科研的攻关和新技术开发工作,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推进中医药的继承和创新。
(四)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负责农九师医务人员执业注册及医疗质量的管理工作。
(五)按照兵团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制定农九师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并组织实施。
(六)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七)按照兵团拟定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慢性病和其他重大疾病防治规划、防治措施,制定农九师相应重大疾病防治规划、防治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调度农九师卫生技术力量并协调农九师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
(八)监督管理农九师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和临床用血质量。监督管理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
(九)负责农九师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制定和实施。
(十)组织开展农九师卫生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促进卫生行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十一)负责局属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师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