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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机构职能 > 机关行政部门 > 审计局 >


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师审计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向师和师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师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务(政)收支。
2、师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师11个农牧团场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4、师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5、师机关部门管理的和受师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师审计局进行的审计。(四)向师提交师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实施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事项的复议申请。
(六)负责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和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七)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八)完成师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