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站编辑时间:2024-07-04 19:14:27阅览人数:
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劳社部发〔2023〕8号和《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及《关于规范兵团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第九师白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结合下列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劳动能力鉴定资料,经过相关程序严格审核,对沈建平等5人申请的劳动能力鉴定作出结论,现予以公示。
一、2024年第五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名单
序号 | 单位 | 姓名 | 鉴定结论 | 备注 |
1 | 第九师165团 | 沈建平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
2 | 第九师166团 | 丁爱军 | 符合辅助器具更换 | |
3 | 新疆宏远劳务有限公司 | 张玉清 | 玖级伤残 | |
4 | 第九师161团人武部 | 任毅 | 拾级伤残 | |
5 | 第九师公安局 | 张利民 | 玖级伤残 |
二、公示和受理时间
2024年7月5日--2024年7月11日
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受理部门
第九师白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九师工伤与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
受理电话:0901-3384154、0901-7682745
第九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4年7月4日
编辑、初审: 刘济萍
复审: 陈波
终审: 焦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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