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站编辑时间:2024-07-08 14:19:26阅览人数:
师市监罚告〔 2024 〕 64 号
塔城一六四团胜樊养殖专业合作社: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 (单位) 涉嫌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塔城一六四团胜樊养殖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并未报送2021、2022年度企业年报。2024年2月23日在第九师政务网和发布年报补报提示性公告,2024年3月28日我局在九师政务网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第九师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至两份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当事人仍未补报2020、2021年度企业年报,纳税状态为非正常注销,也未与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联系说明情况。执法人员通过留存的通讯方式无法取得联系,对当事人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现场检查,取得塔城一六四团胜樊养殖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实际情况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综上所述,可以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内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的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我局对塔城一六四团胜樊养殖专业合作社拟作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R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 第二项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 的规定,你 (单位)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许自强、张骞 联系电话: 0901-3382954
联系地址:绿翔大厦十二楼第九师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日
编辑、初审: 许自强
复审: 陈胜强
终审: 许斌斌
04-27 · 第九师白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知识产...
04-16 · 第九师白杨市应急管理局开展消防安全专...
04-16 · 第九师白杨市应急管理局开展养老服务场...
04-08 · 第九师白杨市召开防灾减灾救灾专题工作...
04-03 · 师市应急管理局开展“清明祭英烈”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