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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绿翔大厦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E43、E44窗口 | |||||
序号 | 权利人(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受遗赠人) |
1 | 付长利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朝阳新区朝阳街绿晨花园小区9栋3单元391室 | 新(2018)第九师不动产权第0000407号 | 祝大银 |
登记机构:第九师不动产登记中心 | |||||
2024年12月26日 |
编辑、初审: 李福星
复审: 冯远超
终审: 荆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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