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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师白杨市政务网站公开指南
(2024年)
为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第九师白杨市(以下简称“师市”)政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
师市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师市行政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师市行政机关)。师市政务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结合师市工作实际,准确把握不同类型政务信息公开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公开方式。
1.政策文件:主要包括师市负责执行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领导信息:主要包括师市领导,政府工作单位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能;
3.年度报告:主要包括历年政府工作报告;
4.九师要闻:主要包括师市常务会议公开;
5.统计信息:主要包括师市统计公报和统计数据;
6.信用中国:主要包括师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管理服务事项公开;
7.公共资源:主要包括师市项目招投标、建设信息等;
8.招商引资:主要包括师市辖区招商引资项目等;
9.文体旅游:主要包括师市文旅局日常工作宣传、活动举办等;
10.县域商业:主要包括师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日常监管和信息公开等;
11.公告公示:主要包括师市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人员招聘等需公示的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可在第九师白杨市政务网站信息公开栏目查询。按照《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主动公开的形式
1.第九师白杨市政务网站;
2.其他形式:互联网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务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师市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6.师市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为有利于申请人方便快捷获取政务信息,根据师市有关政务信息公开的职责分工,师市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务信息公开职责,由师市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涉及师市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务信息,请直接向师市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如: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政务信息,申请人请直接向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地址:第九师白杨市政务服务中心(第九师朝阳新区绿翔大厦二楼)
办公时间:夏季: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冬季: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01-3327037
2.邮政寄送
收件人:第九师白杨市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第九师朝阳新区绿翔大厦二楼
邮政编码:834601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二)填写申请表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第九师白杨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务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载体形式。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务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三)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答复方式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务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务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务信息,可能危及政务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务信息。
(五)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提供政务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编辑、初审: 裴督
复审: 黄建兵
终审: 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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