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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师助企惠民纾困优惠政策公告

作者:本站编辑时间:2022-12-17 15:02:41阅览人数:

九师助企惠民纾困优惠政策公告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给市场主体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帮助困难群体、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渡过难关,促进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九师14项助企惠民纾困优惠政策进行公布。

1.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一是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生产周期及资金回笼周期等,合理确定延期贷款的到期日及结息方式,避免集中到期。二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及时调整信贷管理系统,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

2.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气和房租等成本政策。在师朝阳新区范围内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用水、用电、用暖的民生方面执行申请缓缴政策,设立6个月费用缓缴期(其中暖气缓缴自供暖期起计算),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2022年承租九师朝阳新区国有房屋的民营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原有租金减免的基础上再减免3个月租金,免租金时间段为10月、11月和12月。

3.物业费减免政策。师朝阳新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应根据管理小区受疫情影响的情况减少收取10月至11月期间的物业费,减收金额由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同业主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全面落实社保费缓缴政策。对九师辖区内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各类社会组织,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九师辖区企业可最晚至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2022年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5.加大稳岗支持政策。一是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发放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二是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受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7日以上的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三是对九师辖区各类用工企业新招用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其中: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按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实施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直补快办”行动,按月补贴。

6.促进高校(技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一是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辖区各类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二是对毕业两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的失业青年落实精准就业服务,扩大就业见习岗位招募力度。就业见习期间每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0%给予见习补贴;见习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7.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政策。一是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企业新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一次性扩岗补助不重复享受)。二是对受疫情影响就业转失业困难人员及无法外出务工人员,通过开发一批消杀防疫、秩序维护、保洁环卫等临时性的公益性岗位过度安置就业,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期间按照九师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给予岗位补贴,政策申请截至到2022年12月31日。

8.做好困难群众救助政策。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给予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或急难社会救助,确保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救助保障范围。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生活临时困难的群众发放临时救助金,对取暖过冬有困难的低保户、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众,发放冬季取暖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疫情补贴800元/户。自8月以来,餐饮、零售、旅游、公路运输、农副产品加工、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新业态领域等行业,因疫情原因致使企业停工停产停业所产生的无工作、无收入或失业的工会会员或正在申请入会的人员以户为单位可申请一次600元/户资金救助,申报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

9.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住房公积金缴存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22年12月31日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不视为断缴,缓缴企业职工享受正常连续缴存职工同等的提取和公积金贷款权益。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相关征信部门,执行期限为2022年12月底。根据本地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可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租房提取最高上限调整成每月2000元,每年24000元。提取条件不变,支持存缴人按需提取,更好的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

10.减免车辆相关费用政策。一是驾驶证期满换证延期办理,对驾驶人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期满换证业务的,可容缺身体条件证明办理,身体条件证明可在疫情结束后补提交。对于疫情管控期间因超过有效期1年未换证的驾驶证,统一延期至2023年2月底。二是驾驶证注销,对于疫情管控期间因超过有效期3年未换领的驾驶证,统一延期至2023年2月底。三是车辆年审延期办理期间车辆免于处罚,车辆年审时间到期,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进行年度审验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2月底,延期办理期间车辆免于处罚。对疫情期间的营运客运车辆管理费(份子钱)免交两个月。四是道路运输车辆年审允许延期办理,对道路运输车辆年审时间到期,但因疫情原因无法进行车辆年审或不具备相关审验条件的,允许其年审周期自动向后延续至2023年2月28日。疫情期间,不对未开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车辆年审逾期或到期未审验的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处罚。

11.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提高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货物、服务项目提升至10-20%,适用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价格扣除比例提升至6-10%。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适宜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提升至40%以上,其中小微企业不低于60%。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门槛,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预算单位提高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货物、服务项目由6-10%提升至10-20%,适用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价格扣除比例由3-5%提升至6-l0%。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门槛,推行“政采云”电子卖场采购模式。

12.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于相关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提供奖励资金比例从1%提高到2%给予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稳定普惠小微贷款存量,扩大增量。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展期或续贷等方式,帮助受困企业抵御疫情影响,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运用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等工具,鼓励、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小微特别是普惠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相关企业。

13.加强企业服务政策。一是加强“小升规”企业培育工作。经认定,规下工业企业升级为规上工业企业的,自升规入库年度开始,连续3年每年给予10万元的奖励资金。规下企业升规后,自升规入库年度起每年先行拨付“小升规”企业奖励资金5万元,其中连续3年仍为规上企业的,尚未拨付的奖励资金再全额拨付给企业;自升规入库年度起3年内,退出规上企业的,尚未拨付的奖励资金不再拨付给企业。自升规入库年度开始,企业年开票收入超过1亿元及以上的,可全额拨付奖励资金。二是对新纳入限额以上统计范畴的商贸流通企业进行奖励(零售、餐饮住宿类奖励10万元,批发类奖励15万元);对新纳入统计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给予当年贷款贴息,按照当年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基准利息,给予50%的贴息,贴息总金额不超过20万元,每家新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商贸流通企业只享受一次贴息。(注:同一企业相关奖励与师其他类同奖励不重复享受)

14.物流、快递保通保畅政策。进一步完善保通保畅工作机制,统筹各部门、重点运输企业、重要物资和重点问题,持续推动落实保障物流畅通各项举措,做好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确保货运物流运行顺畅,促进我师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严禁未经批准在公路上擅自设卡,对实施的进行督办,责令整改,限期恢复。充分发挥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管平台作用,聚焦物流保通保畅突出问题,提高协调办理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