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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办发〔2010〕12号关于印发农九师综合财务预算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时间:2015-09-06 11:02:19阅览人数:

各团场,师机关各部门,师直各单位:
《农九师综合财务预算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师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农九师综合财务预算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资金管理,提高财务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法》和兵团有关规定,结合我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综合财务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综合预算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财务预算,是指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各单位预算内、非税收入及其他收支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四条 综合财务预算实行“收支统管、量入为出、统筹安排、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 师财务局负责综合财务预算草案的编制、执行和监督,师监察局、审计局按其职责依法依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综合财务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师财务局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编制本单位年度综合财务预算草案,报送师财务局审核。
第七条 综合预算包括单位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收入指各单位的所有预算内及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资产出租出让收益、捐赠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等。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及专项(项目)支出。其中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不作为部门单位的正常收入纳入其收支范围,由师财务统筹安排。
第八条 师财务局在审核单位收支预算的基础上,编报综合财务预算草案。
(一)收入核定:各单位、部门依法组织的收入,以上年实际收入数为依据,先剔除非正常的一次性收入因素,根据近三年的收入平均递增率测算后,再考虑下年度政策性增减因素,核定单位当年的收入计划,并全额纳入财务预算管理,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奖励、欠收减支、自求平衡”。
(二)支出核定:采取零基预算的方法,人员支出据实预算,公用支出按定额标准预算,专项支出按项目预算。具体如下:人员支出按照编办、人事部门审定的实有供养人员和审批的现行标准核定,公用支出按照上级规定或师确定的标准分类核定,项目支出根据部门职能、年度工作安排及师批准实施的项目,结合财力情况按具体项目逐项核定。
第九条 收入计划和综合定员定额支出标准,由师财务局根据国家政策、物价水平和部门承担的职责,按年核定,报师研究确定。
第三章 综合财务预算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条 综合财务预算经师批准后,师财务局应及时向各单位批复。各单位应遵照批复的综合财务预算执行,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其执行情况的审核监督。经批准的单位综合财务预算,年度执行中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原因必须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综合财务预算收入组织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收缴,并及时、足额、准确的将收入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拖欠、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
第十二条 综合财务预算资金实行拨付与收入进度挂钩的办法,各单位、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综合财务预算,结合收入进度编制本单位预算内、非税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报师财务局核拨资金。
第十三条 师财务局根据批准的财务预算、国库(财政专户)存款及各单位收入进度情况,审核单位的用款计划后,分别从预算内、非税资金中拨付,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
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在季度末向师财务局编报“综合财务预算收支情况表”及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分析等资料,作为考核各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十五条 师财务局应当加强对各单位综合财务预算收支活动的监督,定期检查各单位综合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师审计局、监察局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各单位综合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做好综合财务预算的监督工作。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的非税收入,实行“验票收款、收支分离”的管理办法。凡国家已明确纳入预算的行政性收费,应按规定上缴师国库。尚未纳入预算的,列入非税收入征缴计划,按综合预算原则管理。超额完成收入计划的超收额可以做为鼓励预算单位的补助,其比例由师财务局根据当年实际情况一年一定。奖励补助额费用主要用于本单位的项目支出、弥补经费缺口及工作奖励,超收工作奖励标准按师规定执行,但用于奖励的资金应控制在超收返还总额的20%以内,具体金额由单位上报师财务局审核批准。除奖励外其余超收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由单位按项目用途申报,师财务局审核后下拨。
第十八条 未完成综合财务预算收入计划的单位,按短收比例扣减单位公用经费。单位不得超财力安排支出,确保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十九条 对于不按规定收缴,擅自增设收费项目,自行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等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师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师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