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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师白杨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本站编辑时间:2024-01-31 13:48:01阅览人数:

第九师白杨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推进第九师白杨市县域商业建设高质量发展,加强中央支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建(2023)9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主要用途。本办法所称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2022—2025年中央财政安排支持第九师白杨市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职责划分。专项资金由师市财政会同师市商务师市乡村振兴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师市财政按照要求落实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县域商业建设的年度任务;审核师市商务提出的专项资金初步分配建议及绩效目标等;下达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会同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

(二)师市商务负责提出具体实施方案;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各团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选取拟支持的建设项目及专项资金初步分配建议;组织开展建设项目验收、项目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

(三)师市乡村振兴局积极推动将县域商业建设纳入乡村振兴考核范围;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建设项目评审、专项资金管理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项目实施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下达的项目计划和绩效目标合规使用资金在规定期限完成项目实施,完工后及时向同级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绩效报告和验收申请。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五条 支持方向。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向:

(一)支持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以人口相对聚集的乡镇为重点,支持升级改造一批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 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下沉农村,加强数字赋能,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

(二)支持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发挥县城和乡镇 物流枢纽作用,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 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 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 流资源,发挥连锁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物流优势,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

(三)支持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引导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 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让农民直购好产品、新产品。鼓励本地商贸流通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加大农村地区 商品投放力度。发展购物、餐饮、亲子、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民进城消费。

(四)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 整合现有县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设计、营销、 品牌等服务,拓宽农村产品上行渠道,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五)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社区、村镇生 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 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增强 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的功能。支持商贸企业向综合性服务转型投入的设施、设备等。

第六条 重点支持事项。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七个约束性指标项目建设,支持新建或升级改造师团连商贸中心、连锁超市、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等短板项目;支持新建或升级改造县域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开展师团连物流共同配送的仓储及有关设施、设备等物流配送项目;支持大型流通企业建设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及商贸流通企业多业态发展投入的设施、设备等项目。

第七条 限定支持事项。中央财政支持兵团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绩效评价、审计、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活动补贴、物流补贴、楼堂馆所建设等。资金使用要注意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中央基建投资项目、农业农村部安排的产地冷链设施项目、中央财政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等方面资金加强衔接,避免重复投入。对于已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或安排支持。中央财政资金已支持过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等项目,功能已具备的原则上不再安排中央补助资金支持。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支持方式。专项资金按照“菜单式、全公开、可追溯、问绩效”方式管理,对符合要求的项目采用按照实际投资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九条 支持标准。原则上单个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有效投资额的50%。单个项目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支持资金额度不超过300万。主要以奖代补方式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支持。

第十条 支持项目的条件和实施期限。师市商务局要建立项目清单制,分年度建立县域商业建设项目储备库(2022—2025),成熟一批建设一批项目。储备项目支持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2025年度项目须在当年竣工,并完成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申报支持项目原则上要求已完成前期工作,新建项目在申报当年可开工,次年可完工。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师市商务局组织完成项目初审后,待项目建设完成,启动项目验收工作,对通过验收部分进行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风险控制。专项资金应当用于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安装、调试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动产购置,不得用于购买流量、租赁费用、人员经费、水电费以及提取工作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

第十三条 资金收回。如发现项目未达验收条件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建设企业在3个月内整改,违规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整改的,收回财政资金。

第十四条 结余结转资金。财政部门应按照中央和师市清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各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预算年度结束后,对项目绩效进行自评,报师市商务局和财政局。师市财政局会同商务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一般每半年向上级商务和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确保财政资金发挥效益。

第十六条 绩效管理。师市商务局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主体。师市商务局应在次年一季度前完成绩效自评报告,并进行审核汇总,形成绩效目标指标自评资料,报送师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兵团商务局。

第十七条 监督问责。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虚报、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资金等违法行为, 一经查实,财政部门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十八条 实施期限。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至县域建设项目工作结束。2022年度中央支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服务业发展资金按照本暂行办法管理。


编辑、初审: 张婧

复审: 熊勇

终审: 韩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