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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师白杨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本站编辑时间:2024-03-20 19:03:53阅览人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使用监督单位履行职能,根据省、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第九师白杨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的国有资产管理和处置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师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中专项资金奖补的建设内容、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所有可移运硬件设施、设备及其他资产。

第四条 国有资产实行实施企业所有,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监管,项目实施企业使用的机制。

第五条 商务局、财政局国有资产处置的主要任务:

)负责各项目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在实施期内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 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 项目实施企业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七条 项目实施企业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项目实施企业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十条 项目实施企业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实施企业所有;

第十一条 对项目实施企业中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应加强监管和引导其使用

第三章 资产处置

第十二条 资产使用人必须爱护资产,严禁自行变卖、破坏和侵占公共财产,否则由资产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实施企业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十四条 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资产已达报废标准或未达报废年限但确实无法使用需要报废时,由资产管理员查明原因后提出申请,并填写资产报废申请单,依照《国有资产报废管理办法》,方可办理资产报废。

第四章 资产统计

第十六条 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十七条 商务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商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商务局应当加强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项目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商务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六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务局会同财政局解释。


编辑、初审: 张婧

复审: 熊勇

终审: 韩世杰